为办贷款“刷流水”,信丰县一男子获刑7个月

2025-05-05 21:11 阅读
江西法院综合信丰县法院

为尽快获得贷款资金

男子将银行卡交给对方操作

结果

……

 

案情回顾

2024年9月,刘某通过某短视频平台联系到自称可以办理扶贫贷款项目的陌生网友(身份信息不详),对方称能帮其办理扶贫项目贷款。

2024年9月26日,在陌生网友的指示下,刘某从信丰县乘坐高铁到达新余市。双方见面后,对方提出,因刘某的银行卡流水太少,要其提供银行卡帮忙处理流水问题。刘某明知对方可能用自己的银行卡转移违法犯罪资金,仍将自己的手机和2张银行卡交给对方操作转账。之后,刘某按照上线人员的指示,前往银行进行转账、取现,并将取现出来的8万余元现金全部交给对方。在刘某帮助上线人员转账取现后,上线人员通过微信扫码转账1千余元至刘某的微信。

经查,刘某出借的银行账户涉及电信网络诈骗资金8万余元,涉及诈骗案件1起。

2024年10月,经公安机关传唤,刘某主动到当地派出所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

信丰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然提供自己的银行卡帮助接收、转移犯罪所得,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综合刘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和归案后的表现,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追缴被告人刘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一千余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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