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万粉丝网红“不露脸”演唱会引热议
拥有千万粉丝的网红
“旺仔小乔”宣布近期将在上海举办
首场个人演唱会
票价268元至968元不等
全程以“不露脸”形式进行
引发广泛关注与热议

“旺仔小乔”为“00后”女歌手
凭借某平台不露脸演唱视频走红
目前粉丝量达2317万
她曾公开表示
不露脸是为了保护隐私
避免外界对其外貌的评判
希望观众聚焦于音乐本身
该演唱会主办方强调
表演时“旺仔小乔”
将佩戴定制面纱或面具登台
下半部分为薄纱材质
确保麦克风收声效果


不少网友提出质疑
不露脸演唱形式下
如何确保是本人演唱
是否做到“真唱”?
此外,蒙面演唱情况下
内场票与外场票的区别设定
也引发了关注



那么
表演者演出时蒙面的
新颖演出形式是否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购票即视为接受蒙面表演形式
这种约定是否符合规定?
已获授权的翻唱歌曲
具体授权的范围和期限是怎样的?
若在演出过程中出现版权纠纷
主办方、表演者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一起来看《法治日报》律师专家库成员、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管理主任吴学联律师的专业解读!
1.在当前的法律法规体系中,是否对表演者演出时露脸有相关规定?该新颖演出形式是否符合《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吴学联:当前法律法规体系中,未对演出时表演者必须露脸作出规定。《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目前无任何条款强制要求表演者必须露脸。这种蒙面演出形式只要符合《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中关于营业性演出的审批、内容规范、安全保障等相关要求,且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表演内容不违反条例第二十五条中的禁止内容,保证演出质量、不进行假唱等,就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然而,主办方需注意身份核验、技术合规及观众权益保护,以降低法律风险并提升市场接受度。在具体操作前,建议咨询当地文化主管部门,确保符合最新监管要求。
2.购票即视为接受蒙面表演形式,这种约定是否符合相关法律中关于合同条款的规定?是否存在不合理地限制消费者权利的情况?
吴学联:购票即视为“接受蒙面表演形式”的约定,在一定程度上具有法律效力,但需视具体情况判断是否限制消费者权利。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若主办方已充分履行告知义务,让消费者在购票前清楚知晓演出为蒙面形式,且蒙面表演未影响演出的主要内容和质量,该约定可视为消费者自愿接受的合同条款。
但如果艺人形象是消费者购票的重要考量因素,主办方未充分提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有义务提供真实全面的服务信息,否则,消费者有权主张该条款无效,要求解除合同。若购票页面未突出显示“蒙面表演”且未单独确认,可能属于未尽提示义务,在这种情况下“购票即视为接受蒙面表演”的条款可能被认定为无效格式条款。
同时需要注意,若面具设计导致无法验证表演者身份,存在替唱风险,则可能构成对服务真实性的隐瞒,此时条款无效。
3.主办方称翻唱歌曲已获得授权,但具体授权的范围和期限是怎样的?如果在演出过程中出现版权纠纷,主办方和表演者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吴学联:翻唱歌曲的授权范围通常包括表演权等相关权利,具体可能涉及是否可现场演唱、是否可录制传播、是否可改编等,授权期限则由版权方与被授权方在授权协议中约定,可能是特定场次演出,也可能是一段固定时间。依据著作权法第三十八条,翻唱需获得词曲著作权人的许可。授权必须明确使用方式、地域、场次、期限及费用。
若演出中出现版权纠纷,根据著作权法、《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主办方若未履行合理审查义务,未取得有效授权或超出授权范围、期限使用作品,需承担侵权责任,可能包括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及停演、罚款等行政处罚。表演者若明知未获授权或超出授权范围仍进行翻唱,构成共同侵权,也需承担侵权责任;若表演者不知晓侵权情况,且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一般由主办方承担主要责任,表演者可能根据过错程度承担相应责任。赔偿范围通常包括:侵权所得利润(如票房分成)、权利人实际损失以及合理维权开支(律师费、公证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