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了寒暑假,还想休年假”,法院怎么判?

2025-07-14 21:31 阅读
工人日报

进入暑期,很多人有申请休年休假的打算。

如果员工已经享受了寒暑假待遇,还可以请休年休假吗?

来看下面这个案例

案情介绍

申请年休假待遇被仲裁委驳回后起诉

林某是一家公司员工。公司规定每年放寒暑假期间正常支付工资,林某在职期间未休年休假。

后双方发生劳动争议,林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该公司向其支付离职当年未休年休假工资。

仲裁委员会经审理,驳回了林某的该项申请。林某不服该结果,起诉至北京市海淀区法院。

庭审过程

林某称,其2022年1月参加工作。2022年6月入职某公司。2023年7月,林某与该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林某认为,2023年度其应享受5天年休假,实际未休年休假。该公司应当向其支付2023年未休年休假工资。

某公司认可,林某2023年度应享受5天年休假。但公司称,2023年1月13日至2023年2月17日期间已安排全体员工放寒假。该寒假时间已超过林某应享受的年休假天数,且公司已经按照林某正常工资标准足额支付其在寒假期间的工资,故林某在诉争期间不享受年休假。

法院判决

不支持未休年休假工资请求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某公司2023年已经安排林某休寒假,且双方确认该公司已按照林某工资标准足额支付其在寒假期间工资的情况下,林某享受寒暑假的休假天数已经多于年休假天数,故不予支持林某要求某公司支付2023年未休年假工资的请求。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林某的该项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年休假制度是指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定时间后,依法享有的带薪休假制度。用工单位的寒暑假则并非普遍存在的法定假期,不同用工单位间也没有统一的规定和标准。

依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带薪年休假制度保障了职工休息休假的合法权益,旨在使劳动者能够有时间恢复体力、放松身心,提高工作效率和生活质量。

劳动者按照用工单位的规定休寒暑假,同样为劳动者提供了休息的时间。劳动者享受带薪寒暑假时间超过当年年休假时长,依法不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此种情况下请求用工单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的诉讼请求也无法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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