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经开区法院:亮剑拒执,守护民“薪”
近日,九江经开区法院依法审结一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判处被执行人余某拘役四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该案中,被告人余某某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公司拒不补缴员工社保,被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阶段,余某某非但不主动履行义务,反而拒不配合申报财产、抗拒执行,且其公司在法院有多起因拒不支付员工劳动报酬的执行案件未履行。法院经审理认为,余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其判处相应刑罚。该案宣判后,余某某表示服从判决,并清偿拖欠员工劳动报酬的全部执行案件。
基本案情2022年12月,张某某入职某公司,被告人余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法定代表人。2023年5月,张某某离职时该公司未缴纳张某某2023年2月至2023年6月的医社保。2023年7月20日,经九江经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调解,双方达成协议,该公司承诺于2023年12月30日前支付张某某医社保,但该公司未如期支付。
2024年5月7日,张某某向九江经开区法院申请执行该协议内容,2024年5月9日,法院裁定该公司补交申请执行人张某某2023年2月至2023年6月的医社保6000元,并向该公司总经理、法定代表人即被告人余某某送达《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因余某某拒不履行义务亦不报告财产,2024年10月24日,法院向被告人余某某下达《罚款决定书》,余某某仍未履行法定义务,未缴纳罚款。2024年11月13日,法院向余某某下达《涉嫌拒执犯罪预告书》,余某某收到上述文书后拒不执行裁定,拒不报告财产亦不缴纳罚款。
2024年11月21日,九江经开区法院执行局将余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犯罪线索移送辖区公安机关,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余某某认识到自己抗拒执行的严重性,向张某某支付医社保6000元,并向人民法院缴纳5000元罚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余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鉴于被告人余某某已履行付款义务,缴纳罚款且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公诉机关建议对其适用缓刑,九江经开区法院采纳量刑建议,判处其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法官提醒:1.法律红线不容触碰。“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并非遥不可及,一旦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采取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违反限制消费令进行高消费暴力、威胁、阻碍执行等行为,达到“情节严重”标准,即可能构成犯罪,面临刑事追究。切勿以身试法!2.失信代价远超想象。除了可能构成犯罪外,拒不履行义务还将导致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面临限制高消费、限制贷款、限制任职资格、公开曝光等一系列联合信用惩戒措施,个人信誉破产,生活处处受限,社会评价严重受损。3.家人朋友勿做“帮凶”。协助被执行人隐藏、转移财产等拒不执行行为,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同样可能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共犯。请勿因情义而误入歧途。4.主动履行是正途。面对生效判决、裁定,最明智、最负责任的选择就是主动履行义务。如果确实存在暂时性的履行困难,应积极主动、诚信地向人民法院报告财产状况,说明情况,争取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或者分期履行方案。法院会依法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