曝光!赣州公布10起安全生产领域典型案例

2025-06-27 13:21 阅读
凤凰网

为深入推进“查找身边安全隐患”专项排查整治行动,赣州市市场监管局持续开展市场监管领域安全风险隐患大排查大整治,依法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为强化警示教育效果,现公布一批安全生产领域执法典型案例,希望全市生产使用单位“以案示警”“以案为鉴”“以案促改”,切实履行主体责任,主动防范化解安全风险隐患。

01

赣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公司生产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建筑用金属面绝热夹芯板案

2025年5月30日,赣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公司生产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建筑用金属面绝热夹芯板的行为,作出没收违法生产不合格建筑用金属面绝热夹芯板(备样)1.25米、没收违法所得1035元、罚款6760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移送处理通知单》要求,赣州市市场监管执法稽查局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对涉案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开展执法检查。经查,当事人生产的涉案建筑用金属面绝热夹芯板(规格型号为2600x960x50mm岩棉)经监督检查抽样检验“金属面材”(基板厚度)和“芯材密度”项目不符合GB/T 23932-2009《建筑用金属面绝热夹芯板》标准,依据《赣州市保温隔热材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4年版)》判定为不合格。当事人生产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建筑用金属面绝热夹芯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赣州市市场监管局遂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市场监管部门查办经营不合格建筑用金属面绝热夹芯板案件,绝非小事。其核心意义在于从源头上掐断危及公共安全的隐患点,是保障建筑本质安全、防止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关键前哨行动”。它不仅保障了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捍卫了法律的严肃性与标准的有效性,同时通过“良币驱逐劣币”维护了行业健康生态,落实了监管机构的法定职责,具有显著的社会效益、安全效益和长期的经济效益。

02

瑞金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公司经营不合格烟花产品案

2025年4月29日,瑞金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公司经营不合格烟花产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50元、罚款3375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1月25日,瑞金市市场监管局发现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经营的盛世豪门(小礼花同类组合)在流通领域市级监督抽查中,检验结论为结构与材质不符合GB10631-2013《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9593-2015《烟花爆竹组合烟花》标准要求,依据《2025年赣州市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产品不合格。经查,当事人销售的上述不合格盛世豪门(小礼花同类组合)烟花于2024年8月购进,至案发时止,当事人购进的上述烟花已全部售出,按销售价格计算,违法所得25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瑞金市市场监管局遂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烟花爆竹作为一种传统喜庆商品,深受广大群众的喜爱,成为公众喜闻乐见的娱乐性工业产品,它通过燃烧或爆炸产生光、声、色、型、烟雾等效果,非常具有观赏性,但同时也具有易燃易爆的危险性。如果烟花爆竹质量不合格,极易引发火灾或爆炸造成人员伤残、财产受损等安全事故。市场监管部门通过对烟花爆竹的抽检,强化市场监管,加大市场执法力度,防止以次充好、以假乱真、以不合格冒充合格等烟花爆竹流入市场,切实筑牢消费安全底线,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03

赣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公司未进行充装前后检查记录和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气瓶案

2025年5月29日,赣州市市场监管局对某公司未进行充装前后检查记录和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气瓶行为,作出罚款11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3月12日,根据有关举报线索,赣州市市场监管执法稽查局执法人员和定南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在2025年3月11日充装液化气过程中前后检查记录显示为98瓶,实际充装记录387瓶,其中289瓶未进行充装前后检查记录。经查,2025年3月4日,饶某驾驶厢式货车装有液化气钢瓶到当事人处进行充装液化气,当事人充装员刘某未对其气瓶进行检查,共充装了138瓶,销售价每瓶82元,饶某现场用微信支付方式向当事人付款11316元。3月4日晚上,饶某驾驶装有液化气的货车返回南康区进行销售被南康区公安机关查获。当事人存在未进行充装前后检查记录和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气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赣州市市场监管局遂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燃气安全涉及广泛民生,未经定期检测、不合格或报废的液化石油气瓶一旦流入使用,存在较大安全隐患,严重时会导致燃气泄漏起火,甚至引发爆炸事故,造成严重的人员财产损失。实施气瓶充装前后检查、记录制度,是保证液化气瓶使用安全的重要一环。市场监管部门对气瓶充装单位违法违规充装行为的有效查处,有利于警示教育气瓶充装单位,教育震慑了行业从业者,督促了企业承担安全生产第一责任,提高自身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切实保障了人民群众用气安全。

04

赣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检测案

2025年4月3日,赣州市市场监管局对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检测行为,作出对检测机构处50000元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检验员)任某某和王某各处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4年6月4日,南康区某家居馆与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签订电梯委托检测协议,委托当事人对在用的乘客电梯和自动扶梯进行2024年度电梯检测。2024年8月10日,当事人派电梯检验员任某某和王某对电梯进行自行检测,数量为6台自动扶梯、2台乘客电梯,2024年8月10日出具符合要求的自行检测报告。2024年10月28日,省市场监管局对其检测结果进行现场监督检查,8台电梯其中1台自动扶梯检查结果与检测报告结果不一致,不符合项目为制停距离不足。当事人未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开展检测工作,检验员任某某和王某在对电梯进行检测中未按照TSGT7008-2023《电梯自行检测规则》中的基本内容、要求和方法进行电梯检测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赣州市市场监管局遂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电梯定期检测可以及时发现存在的安全隐患和故障,防止电梯在运行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确保乘客的生命财产安全。而本案当事人,安全意识、责任意识不强,未按要求对电梯实施正确检测,对电梯安全运行带来极大的安全隐患,市场监管部门对此类违法行为的查处,能够起到警示作用,提醒其他检测单位重视工作,不敷衍塞责,从而提升整个电梯行业的服务质量和安全水平。

05

安远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公司使用未经监督检验的叉车和使用未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从事叉车作业案

2025年4月16日,安远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公司使用未经监督检验的叉车和使用未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从事叉车作业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人民币3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12月23日,安远县市场监管局向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赣安市监特令〔2024〕66号),责令当事人对“在用未经监督检验的叉车和未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从事叉车作业”存在的问题,于2025年1月22日前予以改正。2025年2月27日,安远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复工复产安全生产检查工作要求,对某公司开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发现当事人仍在继续使用未经监督检验的叉车和使用未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从事叉车作业。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安远县市场监管局遂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特种设备安全无小事,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特种设备安全运行。市场监管部门将继续保持高压态势,严厉打击未检验和无证上岗作业行为,防范化解安全生产风险隐患,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健康发展。

06

全南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公司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保案

2025年3月26日,全南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公司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保,作出没收违法所得60元及罚26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1月14日,全南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维保的自动人行道开展检查,维护保养记录显示,当事人于2025年1月5日对电梯进行了维护保养,但查看1月5日的监控视频未发现当事人的维保人员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全南县市场监管局遂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电梯作为公共场所的高频使用设备,其安全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本案中,维保单位伪造记录、未实际维保的行为,将自动人行道置于失控风险中。全南县市场监管局通过监控视频锁定证据并严格处罚,以零容忍态度切断安全隐患链条,彰显了“安全无小事” 的治理决心。这一行动不仅保障了公众出行安全,更通过典型案例警示全社会:电梯维保绝非形式主义的“打卡游戏”,任何疏忽都可能引发灾难性后果。

07

兴国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冷冻食品经营部使用未办理使用登记且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案

2025年4月9日,兴国县市场监管局对某冷冻食品经营部使用未经定期检验叉车以及未办理两台压力容器及一辆叉车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的行为,作出罚款30000元、并处停止使用未办理使用登记证且未经定期检验的的特种设备行政处罚。

2024年12月26日,兴国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某冷冻食品经营部(以下简称“当事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发现有三台特种设备(储液器CXCY-250L、油分离器S-YF90、蓄电池平衡重式叉车7FBE)正在运行,当事人未能提供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和定期检验报告,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要求当事人在2025年1月17日前按照规定要求对这三台特种设备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其中蓄电池平衡重式叉车不得使用,须经赣州市特检中心检验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2025年1月20日,兴国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三台特种设备整改情况进行了复查,发现均正在运行中,仍未按照规定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未定期检验。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兴国县市场监管局遂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特种设备安全不容丝毫侥幸,使用未经检验登记的压力容器和叉车,无异于在生产现场埋设“定时炸弹”。本案企业甚至在收到《安全监察指令书》后仍拒不整改,暴露出对安全生产的极端漠视。监管部门顶格处罚3万元并强制停用设备,彰显了对特种设备违法行为“零容忍”的坚决态度。特种设备安全直接关系员工与公共安全,必须严格履行登记、检验、维护的法定责任,任何对监管指令的敷衍都将付出沉重代价。

08

大余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公司使用未定期检验的锅炉案

2025年5月9日,大余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3月4日,大余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通过江西省特种设备智慧监管大数据平台发现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使用的1台生物质蒸汽锅炉未定期检验。当日,大余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前往当事人生产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发现其生产车间西南侧的锅炉房内1名工作人员正在操作,经查看特种设备相关证书资料,发现该锅炉于2023年12月完成安装检验,下次检验日期:2024年12月。当事人使用的蒸汽锅炉至案发当日,并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申报内检和外检,系使用超过定期检验有效期的特种设备。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大余县市场监管局遂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安全生产是企业稳定发展的基石,旨在保护劳动者在生产中的安全、健康以及设备免受损坏,确保生产经营活动得以顺利进行。本案当事人安全意识淡薄、未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锅炉),存在安全隐患。在此,市场监管部门提醒企业应该高度重视特种设备检查工作,加强安全管理,促进产业的技术创新和质量提升,推动产业的健康发展。

09

会昌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车行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5年5月7日,会昌县市场监管局对某车行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电动自行车的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490元、罚款12740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4月10日,根据江西省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相关线索,会昌县市场监管局对某车行(以下简称“当事人”)进行监督检查,在销售大厅现场发现1辆已改装待销售的外标绿驹牌电动自行车,与该电动自行车厂家随车产品合格证参数及车辆总体信息不一致,当事人现场恢复了上述1辆电动自行车出厂原状。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1月8日购进外标绿驹牌型号:TDT2423Z电动自行车4辆、TDT2315Z电动自行车1辆。当事人为增加电动自行车销量,对2025年2月13日-14日期间已销售的4辆绿驹牌电动自行车约好消费者集中前往公安交管部门办理上牌手续,当日上牌后返回经营场所,分别根据消费者喜好对上述型号的电动自行车鞍座尺寸、蓄电池容量、额定电压等进行改装,当事人销售的上述型号的电动自行车与公安交管部门提取的上牌随车《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信息不一致。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电动自行车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会昌县市场监管局遂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电动自行车因其便捷、经济、环保等特点,成为居民主要的出行工具之一。部分经营者为追求利益的最大化,非法改装销售电动车,为道路交通安全、人身安全带来极大的安全隐患。本案的查处,是将电动车的安全隐患扼杀在了萌芽状态,有效保障了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同时,也是对电动自行车销售、维修行业的警示和震慑,要求相关电动自行车经营者杜绝出现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

10

寻乌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公司使用的压力容器未办理使用登记案

2025年5月23日,寻乌县市场监管局对某公司使用的压力容器未办理使用登记的行为,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寻乌县市场监管局于2024年12月31日对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使用的2台压力容器未办理使用登记,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寻市监特令〔2024〕123101号),要求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整改。2025年3月12日,寻乌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复查,发现当事人使用的压力容器未办理使用登记(实际为3台),仍在使用中。经查,当事人从事冷冻果汁经营,建有一个冻库,冻库有4台制冷设备,其中一台是空调式的制冷设备,不属于特种设备范畴,另外3台制冷设备带有压力容器,冻库于2019年9月份建成经营,上述特种设备同步开始使用。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寻乌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特种设备失控对社会造成的危害无疑是巨大的,若存在安全隐患,一旦发生事故极易造成群死群伤或重大财产损失。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严防安全事故,通过监督检查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维修等全流程,确保其符合安全技术规范,从源头杜绝因设备缺陷或操作不当引发的安全事故,保障生命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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