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夜盗掘两座古墓,三人被抓

2025-06-01 12:34
宜丰县法院

组团盗墓

自以为上演

现实版“盗墓笔记”

不料……

 

案情回顾

2024年4月,被告人张某、胡某和幸某商议一起去宜丰县某地寻找古墓盗墓。

某天晚上,由张某望风,胡某和幸某轮流盗挖,三人成功打开两座古墓的墓室,因盗掘时间过长怕被发现而离开。次日晚上,张某和胡某再次来到古墓所在地,发现了一对豆青色宋代魂瓶陪葬品,两人随即将该对魂瓶盗走后平分。

2024年5月初,张某、胡某前往宜丰县某村古墓葬群盗掘两处古墓,未盗得陪葬品。

经江西省文物考古研究院鉴定,被盗墓葬均属于古墓葬,具有一定的历史与考古价值。

法院审理

宜丰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胡某、幸某盗掘具有历史、考古价值的古墓葬,其行为均已构成盗掘古墓葬罪。综合案件的全部量刑情节和危害结果,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被告人胡某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被告人幸某有期徒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二十八条【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盗掘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

(二)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多次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

(四)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并盗窃珍贵文物或者造成珍贵文物严重破坏的。

盗掘国家保护的具有科学价值的古人类化石和古脊椎动物化石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盗掘古墓葬罪属于行为犯罪

只要实施了盗掘行为

无论是否实际盗得文物

抑或盗窃文物价值大小

均可能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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