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播间买10斤花生米到手只有10粒!商家算欺诈吗?
5月26日
话题#6.8元网购10斤花生米
到手只有10粒#
冲上热搜榜
引发关注
据报道
上海的卞女士
近日在直播间以6.81元
抢购“10斤花生米”
商家声称“物超所值”“保证不坏”
实际到货后
仅有10粒花生米
重量不足半两
商家随后注销店铺并失联
消费者无法通过订单信息
追溯责任主体
视频截图
卞女士的遭遇并非个例
网友在评论区纷纷留言
“我爸也中招了”
“还好啦,你6块8有10颗
我9块9才6颗”
不仅仅是花生米
还有网友
“买块地毯,发了一个靠垫”
“买的一袋米,到手震惊了”
此事引发网友热议
多数网友谴责商家“无底线”操作
认为“一粒花生米骗局”破坏市场信任
呼吁加强直播电商监管
也有网友呼吁反思消费心理
警惕不合理低价
那么
直播间买10斤花生米到手只有10粒
商家算欺诈吗?
可能面临哪些法律责任?
直播间售卖商品严重缺斤短两
消费者可以要求哪些赔偿?
平台需要担责吗?
一起来看《法治日报》律师专家库成员、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马丽红律师的专业解读!
1、直播间买10斤花生米到手只有10粒,商家算欺诈吗?可能面临哪些法律责任?
马丽红:根据法律规定的基本原则,欺诈需满足以下条件:首先,商家主观上存在故意的心理状态,如明知宣传与实物不符但仍旧进行宣传和销售;其次,客观上实施了虚假宣传或隐瞒真实情况的行为,如本事例中商家宣称花生有10斤实际仅10粒;再次,是消费者因商家的误导而作出错误购买决定。因此,若商家宣传花生有“10斤”实际仅交付“10粒”,不仅差距悬殊且无合理误差解释,可推定其存在欺诈故意,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具体到商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主要包括:第一,民事责任。消费者可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规定,主张退一赔三(不足500元按500元赔偿)。第二,行政责任。对商家的这种欺诈行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处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情节严重的可吊销营业执照。第三,刑事责任。若商家非法占有目的明确且数额较大,可能构成诈骗罪。
2、直播间售卖商品出现严重缺斤短两,消费者可以要求哪些赔偿?
马丽红:消费者可以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要求退货退款。该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如果商家构成欺诈,还可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主张三倍价款的惩罚性赔偿。如果还有其他损失,如维权费用等,可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要求商家全额赔偿。
如果商品涉及食品安全问题,如过期、变质,可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主张价款十倍或损失三倍赔偿,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消费者在维权过程中需注意保留相关证据,比如直播录屏、订单记录、收货视频、沟通记录等证据,以证明商家宣传与实际严重不符。
3、直播间店铺注销了,消费者又该如何维权?平台需要担责吗?
马丽红:商家并不能通过注销直播间店铺方式而免责。根据我国公司法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消费者仍可起诉商家个人或企业股东。若企业注销未依法清算,股东需承担连带责任。而根据电子商务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要求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提交其身份、地址、联系方式、行政许可等真实信息,进行核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验更新。因此,消费者可通过平台提供的商家实名信息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或提起诉讼。如果平台不能提供销售者信息的,消费者可向平台要求先行赔付。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对于平台而言,如果已审核商家资质并公示信息,通常无直接责任。平台如果未采取必要措施,或者未尽到审核义务,则根据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该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未尽到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