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江热议:不能任由“黄谣”闯“红灯”

2025-05-27 11:19
大江网

  高中女生被同学造“黄谣”,造谣者因真诚悔过未被追责,而前期未主动拦截、收到投诉后又未及时下架侵权内容的网络平台,被北京互联网法院判处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法治日报》近日报道的一个案例引发广泛关注。笔者认为,这一判决并非“有违常理”,而是基于法律对未成年人权益的特殊保护。

  据报道,本案中,涉案视频包含未成年人清晰面部特征及露骨低俗内容,浏览量大、影响范围广,一天时间内就产生了3.5万次的浏览量。北京互联网法院在判决中明确指出,平台本可通过技术手段识别并主动拦截此类侵权信息,却放任其传播,最终导致未成年人受到严重伤害。这一判决不仅是对造谣行为的严厉谴责,更是对网络平台责任的明确界定。

  网络的匿名性和传播速度,为造谣行为提供了便利,但这并不意味着平台可以对此视而不见。作为信息传播的重要节点,网络平台在维护清朗有序网络环境、保护用户权益方面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应承担侵权连带责任。

  对于本案,北京互联网法院明确指出,平台应通过技术手段识别并主动拦截侵权信息。这不仅是对平台技术能力的考验,更是对其社会责任感的检验。技术手段的应用并非难事,许多平台已在内容审核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然而,仍有部分平台在利益驱动下,对明显违规的内容“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这种“花钱买教训”的行为还是别干了。驱逐“黄谣”何必被逼着才去做?而应该是主动去做,因为这是平台义不容辞的责任。平台应从中吸取教训,切实履行内容审核义务,不能以“技术难度大”“资源有限”等为借口推卸责任。

  总之,女生被造“黄谣”案件的判决,不仅是对造谣者的谴责,更是对网络平台责任的重申:平台不能为“黄谣”开“绿灯”,必须切实履行内容审核义务,保护用户尤其是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平台监管的“红灯”不能成为摆设,不能任由“黄谣”闯“红灯”。

  (郭元鹏)

  校对:吴悦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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