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不正当竞争、食品药品安全……新余一地公布一批典型案例

2025-05-09 15:20 阅读
渝水区市场监管局

渝水区市场监管局查处一批不正当竞争、特种设备、食品药品安全、产品质量等领域重点案件,现公布如下:

渝水区某鞋业公司虚假交易案

2024年10月12日,渝水区市场监管局到辖区某鞋业公司进行商标核查,发现当事人生产的鞋子在网络平台销售,为显示其网店销售数量多、用户评价好,当事人通过刷单软件进行虚假交易误导消费者。当事人虚假交易、虚假评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渝水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某电梯维保公司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电梯进行维保案

2024年11月20日,渝水区市场监管局接到群众投诉反映其小区近期电梯多次故障,执法人员到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维保人员存在未实际对电梯进行维保,未在维保系统内真实上传实时的现场维保照片就完成了系统维保打卡任务,导致小区一单元左梯机房内主机限速器防护罩拆除未复原,一单元右梯对重缓冲器缺油。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渝水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渝水区某外卖菜馆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案

2025年1月16日,渝水区市场监管局在对某外卖菜馆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其存在卫生环境不达标、从业人员健康证过期等问题,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渝水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六款、第十三款的规定对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渝水区某饭馆以牛肉风味鸭肉串冒充牛肉串销售案

2025年2月25日,渝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对某饭馆检查时,发现其销售的“牛肉串”为预包装食品,产品外包装标签上配料表主要成分为鸭肉,标签上的产品名称则为“汼肉风味肉串”。当事人以鸭肉串冒充牛肉串销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渝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六)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渝水某中医(综合)诊所擅自配制并使用医疗机构制剂案

2024年10月23日,渝水区市场监管局接到关于“渝水某中医(综合)诊所售卖药品存在质量问题”的投诉,到现场检查后发现其一款中药丸剂包装上无任何标签、标识,且无法提供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明文件。经调查,所查获的中药丸剂(另一款膏药)系当事人自行配制,主要用于治疗脱发症、皮肤病等。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渝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擅自配制并使用医疗机构制剂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渝水某诊所非法渠道购进药品案

2024年11月21日,渝水区市场监管局到渝水某诊所检查时发现其部分中药饮片无任何标识且已开封使用,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中药饮片的购进来源、票据及供应商资质材料。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渝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渝水区某电动车配件行销售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11月29日,渝水区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称辖区某电动车配件行存在销售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的行为,经调查,涉案车辆实际为加装了侧板外壳的电动自行车(已拆除原装脚踏板),且鞍座长度明显大于《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国家标准中规定的6.1.5“b鞍座长度小于等于350mm”尺寸限值,属于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当事人销售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渝水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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